紡服企業須關注歐盟紡織品標簽新規例
發布日期: [2011/8/30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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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歐盟通過紡織品標簽新規例,規例修訂了關于紡織品纖維名稱、標簽、標記使用以及判斷紡織纖維成份的現行規定,目的是規范歐盟市場紡織服裝產品的纖維說明以及紡織品標簽制度。
歐盟新規例的適應范圍為“紡織纖維或紡織部分的重量百分比達80%的相關產品”,新規例明確規定當生產商和進口商把紡織品投放歐盟市場時,有責任確保產品所附標簽或標記上的資料準確無誤;產品所用的各種纖維名稱,必須按重量百分比由大至小列于標簽或標記上;占紡織品總重量不足5%的單一纖維,或合計起來占紡織品總重量不足15%的多種纖維,可以列為“其他纖維”。規例還將強制要求供應商在標簽上注明源自動物的非紡織部分,例如毛皮和皮革部分等。新規例取代3項歐盟現有指令,即73/44/EEC、96/73/EC及2008/121/EC,將于歐盟官方公報刊登后生效。
常州檢驗檢疫局輕紡檢驗人員在對輸歐盟產品的檢驗監管中,發現紡織服裝標簽存在的問題主要有:纖維成分標識不符合要求,如纖維含量不符,纖維標注名稱與產品實際不符,標示纖維成分與合同不符等;洗滌標示不符合要求,部分需要有洗滌標識的產品未標示洗滌要求或標示不正確;違反國內外商標使用規定,在無任何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國外馳名商標進行生產經營等。
為此,常州局提醒紡織服裝出口企業:一是要高度重視歐盟紡織品標簽新規例,積極學習熟悉新規例的強制性要求,做到正確標注紡織品的成分標簽,以確保產品符合歐盟要求;二是要強化對客戶提供標簽的審核,防止客供標簽并不符合歐盟進口國的要求,從而帶來不必要的損失;三是要認識到標簽也是產品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,做到誠信自律,對不確定的成分標簽要及時到相關權威檢測部門檢測,避免輸歐紡織品因標簽不規范被通報、退回或沒收。
歐盟新規例的適應范圍為“紡織纖維或紡織部分的重量百分比達80%的相關產品”,新規例明確規定當生產商和進口商把紡織品投放歐盟市場時,有責任確保產品所附標簽或標記上的資料準確無誤;產品所用的各種纖維名稱,必須按重量百分比由大至小列于標簽或標記上;占紡織品總重量不足5%的單一纖維,或合計起來占紡織品總重量不足15%的多種纖維,可以列為“其他纖維”。規例還將強制要求供應商在標簽上注明源自動物的非紡織部分,例如毛皮和皮革部分等。新規例取代3項歐盟現有指令,即73/44/EEC、96/73/EC及2008/121/EC,將于歐盟官方公報刊登后生效。
常州檢驗檢疫局輕紡檢驗人員在對輸歐盟產品的檢驗監管中,發現紡織服裝標簽存在的問題主要有:纖維成分標識不符合要求,如纖維含量不符,纖維標注名稱與產品實際不符,標示纖維成分與合同不符等;洗滌標示不符合要求,部分需要有洗滌標識的產品未標示洗滌要求或標示不正確;違反國內外商標使用規定,在無任何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國外馳名商標進行生產經營等。
為此,常州局提醒紡織服裝出口企業:一是要高度重視歐盟紡織品標簽新規例,積極學習熟悉新規例的強制性要求,做到正確標注紡織品的成分標簽,以確保產品符合歐盟要求;二是要強化對客戶提供標簽的審核,防止客供標簽并不符合歐盟進口國的要求,從而帶來不必要的損失;三是要認識到標簽也是產品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,做到誠信自律,對不確定的成分標簽要及時到相關權威檢測部門檢測,避免輸歐紡織品因標簽不規范被通報、退回或沒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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